"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初129号
原告: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3号院1号楼8层801-01室。
法定代表人:曹士勇,董事长。
被告:***,女,1991年1月31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北京录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3号院1号楼11层1101-05室。
法定代表人:孙彦波。
原告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录趣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为75 000元,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章 倩
书 记 员 张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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