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40768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白桦委四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宇欣,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3号院1号楼北广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曹士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宇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删除涉诉美术作品10张;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图书《爸爸说》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表了题为《思享|这组教育漫画刷爆了朋友圈,值得每个人深思!》的文章,涉嫌侵害原告涉诉作品著作权,被告通过优质的互联网内容来吸引流量,以达到提高自身平台的知名度的目的。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16日,原告创作完成系列美术作品《爸爸说》,该系列作品包含自尊、自爱、自强、自信、信任、自律、价值、知识、爱国、内在美、礼貌11幅漫画,并于2015年3月16日首次发表于站酷网(www.zcool.com.cn)。原告提交了用户名为“tuyags”的站酷网账户后台截图,“个人资料”页面显示有手机号、邮箱、性别等基本信息。
2021年8月3日,原告通过网页取证对涉案行为进行保全。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附件显示,被告系微信公众号“点师成金”(微信号:zgjsyxw)的认证主体。该微信公众号于2017年8月10日发布文章《思享|这组教育漫画刷爆了朋友圈,值得每个人深思!》,将涉案作品作为配图使用。文末包含“中国教师研修网”“中国教师远程教育的领跑者”等内容及官网、电话、微信二维码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样图、首发页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生效之前,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责任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电子底稿截图、首发页截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初步的证据链,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将涉案作品作为文章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被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原告已经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难度、独创性、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及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合理支出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1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包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传票费用260元、公告送达判决书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史兆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菊鸿
书记员 云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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