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执26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提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许家洲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四段63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提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684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提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长仲裁字第684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湖南提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戴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