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4民初3067号
原告: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四段635号。
法定代表人:许忠慈。
委托代理人:陈纪纲,广东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陈开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证通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证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纪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证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改判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10月工资1931.04元;二、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绩效工资差额1400元;三、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年终奖7500元;四、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18250.1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6月2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前端工程师,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月工资10000元。被告自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于2018年10月10日离职。被告自称与原告有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42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部分裁决结果存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原告已向被告发放了2018年10月工资1931.03元,按照仲裁裁决,2018年10月工资3826.07元,故原告只需支付被告2018年10月工资1931.03元。二、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绩效工资差额1400元的理由不充分,入职通知书已明确10000元月基本工资按照职位等级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其次,原告在仲裁时已经提交了证据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已经在工作群公布了考核制度,被告提供的证据聊天记录显示谈进要求团队成员及时提交当月考核材料,证明被告是明知工作要考核的;再者,由于公司是初创时期,被告所在的工作团队是先期运营的,故只有部门考核制度;最后,绩效工资实行上下浮动制度,不存在只减不增,且减少的比例只占基本工资的10%,不会对员工收入产生多大影响,并没有法律规定。另外,被告在仲裁之前并未提出异议,包括离职单离职理由也未提及。三、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原告应当制度被告年终奖7500元的理由不充分。年终奖是公司根据员工工作一年表现给予员工的奖励,不是固定的劳动报酬;入职通知书已经明确了年终奖系年度结束后,公司给予的年度服务奖金;被告2017年度的年终奖,原告已视被告的表现支付给了被告,被告2018年度的年终奖,因被告已于2018年10月10日离职,在原告处只工作了9个月,没有满一个工作年度,并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仲裁裁决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作为固定劳动报酬予以支付没有法律依据。四、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经济补偿18250.1元的理由不充分。考虑到原告已经提供了被告较高的工资,如果按被告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刚刚成立不久的企业来说有一定的资金压力,但原告仍按高于其他企业的标准为被告以3000元为基数缴纳了社会保险,被告离职前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在被告提出异议时已经离职;原告收到社保局关于被告提出补缴社保的通知后,积极与被告协商,并于被告达成协议,向被告支付了与原告应缴社会报下等值的补偿金;其他省份法院都有员工需要有提供证明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而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的证据才能支持经济补偿的规定。原告不服前述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公司计算的工资明细10月份工资计算有误。***于2018年10月10日提出离职,10月1日至10月7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公司应支付***工资为5517元;二、公司违法扣除绩效工资差额1400元应依法退还。研发绩效管理支付的制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工会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且8月份绩效考核结果没有***签字,***也从未见过该考核结果,因此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绩效考核的具体体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公司应支付年终奖。公司与***在劳动合同和入职通知书中都明确了年终奖,且2017年已发放年终奖证明了年终奖的事实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因自身原因,而是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拖欠工资导致被迫离职,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公司应按一定比例支付年终奖给***。四、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公司主张试用期三个月不缴纳社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以3000元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远远低于***的实际工资,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在仲裁过程中,***向社保部门投诉,社保机构向公司发出了催缴通知,公司为了必满处罚,才迫不得已对部分社保进行了补缴。但根据规定,养老保险无法补缴,给***造成了无可补救的损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深圳证通公司系长沙证通公司的股东。2017年4月20日,长沙证通公司召开职工大会,会议通过《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中基层绩效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载明:公司员工加班必须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无加班申请的视为无效加班;员工加班需要由本人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审批表》,经部门经理、总监和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生效;职员加班,公休日提前1天、法定节假日提前2天进行申请,经上级审核确认,实属工作需要,可安排加班,否则属无效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职员加班以半天(4小时)为最小计算单位,加班必须打卡,加班申请时间须与实际打卡时间一致,未按规定打卡的视为加班无效;职员加班原则上不支付加班费,员工可以根据加班天数申请调休,调休时间应安排在六个月内完成,超出六个月的清零,六个月内无法安排补休的可申请支付加班补贴。2017年5月24日,深圳证通公司向***发送《入职通知书》,载明:深圳证通公司聘用***担任前端工程师;月度基本工资10000元/月,按照职位等级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年度结束后,公司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固定工资的10000元的年度读物奖金;工作地点为长沙市岳麓区阳光100前门商业街3-26栋4楼证通电子。2017年6月2日,***(乙方)与深圳证通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一、本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止,试用期三个月,从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二、乙方的工作内容为职员,属于非操作类岗位,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全国业务区域;三、甲乙双方按标准工时制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按甲方《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执行;四、双方约定乙方工资按甲方《薪酬管理规定》的规定确定乙方工资,甲方每月15日(休息与假日顺延)发放工资,非操作类职员(含客服工程师)的加班严格按照公司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加班时间视为本职工作内工作的自觉完善,不计入核算加班工资的加班时间,公司将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正面肯定,也可以经过其本人申请批准其调休。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2017年6月30日,深圳证通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根据工作需要,已入职人员工作档案将由深圳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至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6月份工资仍由深圳发放,薪资福利待遇不变,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基本户为农业银行。2017年7月1日,长沙证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一、本合同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期限为3个月);二、甲方根据生产工作任务的需要,安排乙方在长沙部门承担开发工作任务;三、本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五、甲方于每月15日(休息与假日顺延)发放工资。2017年7月开始,***的工资由长沙证通公司发放。2017年12月22日,长沙证通公司公布《关于2018年元旦、春节放假的通知》,通知载明:春节放假时间为2月11日至2月22日;2月12日、2月13日、2月14日、2月15日为年假安排;2月10日、2月24日正常上班,分别与2月21日、2月22日对调。***于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22日休假。2018年1月12日,长沙证通公司在“证通云团队”中向员工发送“大家外出、请假、加班、调休、出差都请在钉钉里提交审批”的消息,***已知悉。***在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考勤表上签字确认,考勤表显示***周六、周日未考勤上班。长沙证通公司员工纪军刚在证通云团队中公布《研发绩效管理制度》,制度规定:本制度自2017年12月起正式实施;考核标准为:得分大于等于90分,等级评定为A;得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90分,等级评定为B;得分小于70分,等级评定为C;等级评定为C则扣除工资10%的月度绩效津贴;人力资源部审核达成数据与分数的一致性,原则上需按照分数确定绩效等级,允许针对“分数与实际贡献不一致”或“强制比例要求”进行等级调整;考评结果公示后,如果被考核者或者其他人员对结果有异议,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绩效专员提出申诉,并提供充分的证据,经绩效小组核实后按规定处理。2018年8月,***绩效考核被评定为C,长沙证通公司扣除***当月工资1400元。2018年10月9日,***委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向长沙证通公司邮寄律师函,律师函载明:因长沙证通公司未足额为***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即日起***与长沙证通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2018年10月10日,***以长沙证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离职。2018年6月起,***月工资标准为14000元/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11000元。***因社会保险事宜与长沙证通公司、深圳证通公司产生争议,遂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长沙证通公司、深圳证通公司支付***2018年9月和10月的工资19147元(14000元+14000元÷21.75天×8天);二、长沙证通公司、深圳证通公司支付***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10月7日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66095元(以11000元为基数);三、长沙证通公司、深圳证通公司支付***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10月7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8184元(以11000元为基数);四、长沙证通公司、深圳证通公司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620元(以11000元为基数);五、长沙证通公司、深圳证通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750元(以10000元为基数);六、长沙证通公司、深圳证通公司支付***项目奖金22371元;七、长沙证通公司、深圳证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9699.5元(13133元×1.5个月);八、长沙证通公司、深圳证通公司支付***违法扣除的1400元工资;九、长沙证通公司、深圳证通公司为***办理离职手续。前述仲裁委于2019年1月4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4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长沙证通公司支付***工资3862.07元、绩效工资差额1400元;二、长沙证通公司支付***年终奖7500元;三、长沙证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8250.01元;四、长沙证通公司与***办理离职手续;五、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长沙证通公司均不服前述仲裁结果,遂诉至本院。深圳证通公司收到涉案仲裁裁决书后,未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8年9月、10月实发工资分别为14000元、1931.03元,长沙证通公司实际向***发放9月、10月工资共计14553.83元。2019年1月15日,长沙证通公司向***银行账户支付养老保险差额部分金额补偿5705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两份、入职通知书、邮件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作牌、个人参保情况表、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管理系统截图、律师函、OA系统截图、加班申请记录、考勤表、关于2018年元旦、春节放假的通知、研发绩效管理制度、***绩效考核记录、考核与休假管理规定、职工代表会议决议书、离职申请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当得到尊重并依法保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长沙证通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本院分别论述如下:
关于***2018年10月份的工资问题。***于2018年10月9日向长沙证通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此未再向长沙证通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工作期间的工资5149.43元(14000元÷21.75天×8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扣减长沙证通公司已支付部分1931.03元,长沙证通公司仍需支付***2018年10月工资3218.4元。
关于年终奖部分。深圳证通公司入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年度结束后,公司将为您提供相当于一个月固定工资的10000元的年度服务奖金。***于2018年10月9日离职,不符合公司支付年终奖的条件,故长沙证通公司无需支付***年终奖。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8年10月9日,***因长沙证通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公司邮寄律师函提出离职,长沙证通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银行账户支付养老保险差额部分金额补偿5705元。***依此提出离职申请的理由成立,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自2017年6月2日入职深圳证通公司,深圳证通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将***调至长沙证通公司,***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深圳证通公司的工作时间应一并纳入计算工作年限,长沙证通公司应当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10月9日计1.5个月的经济补偿16500元(11000元×1.5个月)。
关于***绩效工资差额1400元的问题。《研发绩效管理规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认为合法有效,长沙证通公司可依此行使用工自主权。2018年8月,长沙证通公司对***该月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C,公司依据《研发绩效管理制度》扣发***当月工资1400元理据充分,故长沙证通公司无需向***退还绩效工资差额1400元。
又因为长沙证通公司应当支付***的各项劳动争议款项已在本院受理的(2019)湘0104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中详细阐述,故在本案中不再赘述。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绩效工资差额1400元;
二、原告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年终奖75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负担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民法院。
审判员 彭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