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元地理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元地理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9159号
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郑洪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中心,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元地理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东亿丰大街83号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天元地理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7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