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展发物资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51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西路15号1栋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1531。
法定代表人:胡子清,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展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3913717E。
法定代表人:文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展发物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展发物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展发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映梅
审 判 员 张 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杨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