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210号
申请人: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E1-01/0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FYUU9N。
法定代表人:杨维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高传宝,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西路15号1幢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1531。
法定代表人:胡子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高传宝、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渝0116民初8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1)渝0116执保486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