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高传宝,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8608号



原告: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E1-01/0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6MA60FYUU9N。

法定代表人:杨维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皓然,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亚玲,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西路15号1幢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1531。

法定代表人:胡子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敏,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6元,减半收取计3083元,财产保全费2141元,合计5224元,由原告重庆能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小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伟为

书 记 员  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