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西路15号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1531。
法定代表人:胡子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5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19元,减半收取26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赵文建
审 判 员 刘家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廖婧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