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凤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以与美姑县喻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6民初49号

原告:***以,男,1964年3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

被告:美姑县喻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美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6058226109M。

法定代表人:邓力文。

被告: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西路15号1幢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1531。

法定代表人:胡子清。

本院在审理***以与美姑县喻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8.00元,减半收取1,059.00元,由原告***以负担。

审判员 阿别拉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 冬 梅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