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西路15号1幢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153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云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13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6884295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云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渝0115民初7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2021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云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重庆云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时给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工程劳务款。截止2021年3月1日,被执行人重庆云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劳务款59708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云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和解长期履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5执恢12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