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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一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民初2914号 原告:***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鹏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8TJ7J95Y。 主要负责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福建北河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长富南路319号三楼东侧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CNL38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振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水东路32号汽车城金古办公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4N2PC4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振鑫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2月9日,***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三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其已与***等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一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3162.5元,由***一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秀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江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