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特251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福建省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歧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529房(自贸区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NY2R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保利大国璟项目劳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保利大国璟项目劳资管理人员。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先亮,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
申请人福建省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2019)第178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福建省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称: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2019)第178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
一、1.根据*先亮自己提供的证据(请假条两份),2009年5月与6月*先亮属于中航建工集团(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与我公司无事实劳动关系。2.根据我司查证,2019年5月与6月期间*先亮的工资也非我司发放。二、以上情况说明***与我司无劳动关系,故不应该向我司提出任何经济补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申请人福建省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形,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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