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05民初17551号
原告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汛公司)与被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戴肖锋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敬艺、徐伟铨,被告麦贝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胜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琴、卢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联汛公司与麦贝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联汛公司已按《采购合同》约定向麦贝公司供应执行机器人等货物,麦贝公司经验收已收取全部货物,麦贝公司未向联汛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按《采购合同》约定,麦贝公司应在2019年5月9日前支付预付款336000元,联汛公司在货物验收合格一个星期内向麦贝公司缴交134400元质保金,联汛公司主张麦贝公司在应支付的336000元款项中减少支付134400元,视为其已向麦贝公司缴纳质保金134400元,本院对联汛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联汛公司主张麦贝公司扣除134400元质保金后向其支付货款24864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采购合同》约定麦贝公司逾期付款时应向联汛公司以合同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联汛公司主张以未付货款2486400元为基数按上述标准计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该计算标准并未过高,本院不采纳麦贝公司主张调整违约金诉求的意见,对联汛公司该主张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预付款336000元应付款时间为2019年5月9日,验收后的货款2284800元应付款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联汛公司主张从2019年5月10日起计付两项款项的违约金不合理,本院对联汛公司的计算方法不予采纳。预付款201600元的违约金应从2019年5月10日起计算,验收后货款2284800元的违约金应从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41635号案件的被告并非联汛公司,麦贝公司以本案与该案存在关联且不同意支付货款的抗辩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采购合同》约定联汛公司在麦贝公司每笔款项时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即便联汛公司未向麦贝公司提供发票,麦贝公司亦不能据此拒绝向联汛公司支付货款,麦贝公司可另寻途径主张联汛公司向其开具发票。至于麦贝公司主张联汛公司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麦贝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诉,麦贝公司可另案诉讼主张其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麦贝公司与阳江技师学院签订《阳江技师学院校企共建五金刀剪激光智能制造校外实训基地(高端刀具激光增材制造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称《项目合同书》),约定阳江技师学院向麦贝公司采购执行机器人等11项货物,总价款2688000元。2019年4月17日,联汛公司与麦贝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如下:根据阳江技师学院校企共建五金刀剪激光智能制造校外实训基地(高端刀具激光增材制造系统)建设项目的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联汛公司向麦贝公司供应执行机器人等11项货物(货物名称及数量与《项目合同书》的11项货物相同),货物总价为2620800元;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麦贝公司向联汛公司支付预付款336000元;验收合格一个星期内,联汛公司向麦贝公司缴交134400元质保金;麦贝公司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联汛公司支付2284800元;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1年无质量问题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退回合同总价的5%质保金;每笔款支付时,联汛公司同时向麦贝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支付;麦贝公司逾期付款的,每日应向联汛公司偿付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等。《采购合同》签订后,麦贝公司没有按《采购合同》约定向联汛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336000元,联汛公司依约向麦贝公司交付了《采购合同》约定的11项货物。2019年10月17日,阳江技师学院出具了《阳江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给麦贝公司,该项目已于2019年10月17日全部验收合格,同年11月29日阳江市财政局代阳江技师学院向麦贝公司支付了采购款2284800元。联汛公司开出了合计金额为2620800元的发票,开票日期为2019年5月14日(金额336000元)的发票1张,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11月4日(金额合计2284800元)的发票11张,麦贝公司确认收到开票日期为2019年5月14日的发票1张,没有收到另11张发票。麦贝公司至今没有支付《采购合同》项下的货款给联汛公司。 另查,麦贝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广东联讯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汛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19)粤0106民初41635号(以下称41635号案件),麦贝公司主张广东联汛公司支付货款6026206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0元,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联汛公司确认其母公司广东联汛公司与麦贝公司存在上述民事纠纷,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一、被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6400元; 二、被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预付款201600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5月10日起,验收后货款2284800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11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5321元(其中受理费303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144元,被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8177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戴肖锋
书记员  黄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