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06民初34519号
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琴、卢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案涉货物已验收合格,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15340元的付款条件已成立,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15340元及相应违约金有理,从被告逾期之日至本判决作出之日的违约金已超过双方约定的上限(即欠款总价的5%),故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5767元。
关于质保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在保修期满的一年后且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退还,合同约定保修期为三年,从验收合格至今保修期尚未届满,原告主张退回质保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6日,被告中标广东省某某职业技术学校网络中心机房设备升级及相关配套采购项目。2019年5月17日,被告与广东省某某职业技术学校签订《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采购编号:1371-1941GDGH1044)。
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根据广东省某某职业技术学校网络中心机房设备升级及相关配套采购项目结果,被告向原告采购日志审计平台、数据核心交换设备、出口防火墙、技术服务等,金额合计1030680元;合同生效后4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工作;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合同总金额50%的预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预付款515340元,原告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质保金给被告;全部货物现场安装完毕并在用户方验收合格后,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合同总金额50%的预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515340元;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一年后,设备及系统运行正常且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退还质保金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如有延期,被告不支付相关利息;除特别说明的设备外,所有产品均需提供3年质量保证和原厂免费上门保修服务;被告逾期付款,应每日按合同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欠款总价的5%。
2019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51534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51534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5340元。2019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质保金51534元。
2019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验收报告》,确认案涉项目验收合格。被告与广东省某某职业技术学校亦签订《网络中心机房设备升级及相关配套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采购编号:1371-1941GDGH1044),确认验收合格。
2020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质保金退款申请函》,要求被告退回质保金51534元。
一、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5340元;
二、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767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2元,财产保全费3612元,由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4元,由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梦瑶
书记员 万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