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荣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荣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91民初2446号
原告: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荣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
法定代表人:曾雪岩,董事长。
原告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荣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