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2民初21号
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逍遥谷网吧,住所地邮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大学村公寓综合楼地下室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MA084E2K03。
法定代表人:武胜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利,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新兴路北小康街西(原物价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8AEY54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学院,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0040258773XC。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逍遥谷网吧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学院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逍遥谷网吧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一、依法查封申请人位于邯郸市邯山区的经营场所一年并对网吧内部被水淹渍情况进行拍照、录像,以对申请人被水淹渍造成的经营设备等财物受损证据进行证据保全;二、依法对引起溢水的阀门和消防储水箱及其链接管道采取拍照、录像等保全措施进行证据保全。担保人武超以其冀D×××××长城牌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逍遥谷网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邯郸市邯山区的经营场所一年并对网吧内部被水淹渍情况采取拍照、录像,对引起溢水的阀门和消防储水箱及其链接管道采取拍照、录像;
二、查封担保人武超的冀D×××××长城牌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