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邱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30民初115号

申请人:***,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代理人:***,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被告:邱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邱县发展大道西侧林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0550449822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8月27日出生,住邱县。

被告:邯郸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邱县新马头镇新兴路北小康街西(原物价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8AEY54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社英与被告***、邱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邱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康社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