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02民初21号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逍遥谷网吧,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大学村公寓综合楼地下室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MA084E2K03。
法定代表人:武胜利,该网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该网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玲,河北康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新兴路北小康街西(原物价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8AEY54H。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胜利,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学院,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0040258773XC。
法定代表人:赵新生,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逍遥谷网吧(以下简称逍遥谷网吧)与被告邯郸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公司)、邯郸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逍遥谷网吧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崔树玲,被告兴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胜利,被告邯郸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俊、张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逍遥谷网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兴通公司与邯郸学院连带赔偿逍遥谷网吧财产损失993852.3元;2.依法判令兴通公司与邯郸学院连带赔偿逍遥谷网吧停业损失(暂从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10月31日)259560元、鉴定费18000元及至完全赔付之日期间的停业损失和逍遥谷网吧贷款90余万元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兴通公司、邯郸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12月始武胜利持续经营邯郸市邯山区逍遥网吧。2017年1月6日武胜利作为投资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逍遥谷网吧。经营场所一直使用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大学村公寓综合楼地下室零号,该房屋系邯郸学院所有的房屋。逍遥谷网吧依约通过王志军多次向邯郸学院缴纳租金,邯郸学院均予以接收,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履行至今,该房屋现仍由逍遥谷网吧租赁使用。2018年7月份,兴通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邯郸学院发包的“邯郸学院大学生公寓暑期维修项目(A包)二次”工程承包,工程内容为“大学生公寓暑期改造及零星修缮,A包更换公寓楼前自来水阀门和暖气阀门432个,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兴通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即组织工程人员开始施工。2018年8月4日14时许,逍遥谷网吧处于歇业状态,工作人员武超去网吧查看,发现地面大量积水达到70cm左右,设备被水淹渍,后逍遥谷网吧工作人员发现是兴通公司的工程施工人员在更换阀门过程中,邯郸学院宿舍前连接消防储水箱的阀门未关闭致使消防储水箱溢水,淹渍逍遥谷网吧,整个地面大量积水,造成逍遥谷网吧的各种经营设备被水淹渍,导致逍遥谷网吧设备损坏,经营瘫痪至今。因二被告之侵权行为造成的逍遥谷网吧经济损失,经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正评估公司)评估,出具公估报告载明逍遥谷网吧的直接财产损失为993852.3元;停业损失每日2163元,截止2018年10月31日累计120天,停业损失259560元,合计1253412.3元。逍遥谷网吧支付鉴定费18000元。上述损失共计1271412.3元。另有逍遥谷网吧因网吧持续关闭至完全赔付之日止的停业损失及对外贷款90余万元的利息损失。而二被告对因其侵权造成的逍遥谷网吧经济损失均不予赔偿,引起诉争。综上,兴通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施工单位,施工不当。邯郸学院作为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逍遥谷网吧经营所用房屋的出租方,均未在施工中尽到应有的安全施工和监管义务,造成逍遥谷网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被淹渍,经济损失巨大。二被告系共同侵权,对因此给逍遥谷网吧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诉请。
兴通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庭审辩称,逍遥谷网吧称“兴通公司在更换阀门过程中未关闭连接消防储水箱的阀门致使消防储水箱溢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连接消防储水箱的阀门正常应当是开启状态。为保持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时刻有水,阀门应处于开启状态,在发生火灾时打开消防栓可以立即用水,缩短救火时间。因此,连接消防储水箱的阀门正常应是开启状态。2.消防储水箱中配有浮球阀,到了规定的液位值,停止自动补水,不会导致消防储水箱溢水。浮球阀的工作原理同抽水马桶的原理类似,浮球阀为空心圆球,密度远低于水,浮漂始终都要漂在水上,当水面上涨时,浮漂也跟着上升。浮漂上升就带动连杆也上升,当上升到一定位置时,连杆支起橡胶活塞垫,封闭水源,停止补水。3.根据消防设计规范要求,消防储水箱应配备污水井、抽水泵。污水井、抽水泵的工作原理为:如检测到浮球阀损坏、磨损,抽水泵会自动开始抽水作业并排入污水井,不会导致消防水箱溢水。综上,兴通公司更换阀门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施工行为,不应界定为侵权行为。阀门开启符合消防要求,并且阀门开启与消防储水箱溢水不存在因果关系。逍遥谷网吧未举证证明兴通公司存在未关闭阀门的情形,其唯一证据只是刘某听逍遥谷网吧武超所陈述,依法不予以采信。无论阀门是否关闭,均不会导致消防储水箱漏水。根据现场查勘,消防储水箱外部存在破损,是导致消防储水箱溢水的直接且唯一原因。对有破损的事实逍遥谷网吧也并未否认,逍遥谷网吧只是认为兴通公司更换阀门存在过错,逍遥谷网吧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更换阀门会必然导致消防储水箱漏水,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兴通公司在施工前,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施工时逍遥谷网吧非法占用的地下室,由其自行上锁,无论是兴通公司还是邯郸学院均无法进入,且在施工前并没有人告知兴通公司消防储水箱存在破损的事实。兴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属于正常施工行为,消防储水箱漏水与兴通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逍遥谷网吧所诉的损失,兴通公司均不予认可,评估意见是其单方委托,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财产损失、停业损失标准过高,贷款损失无证据证实。综上,逍遥谷网吧诉请兴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兴通公司不承担责任,依法应驳回其对兴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邯郸学院未提交答辩状,庭审辩称,1.逍遥谷网吧诉请事实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的虚假陈述,不排除虚构事实,对邯郸学院敲诈勒索的事实。逍遥谷网吧所谓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至今,该房屋仍在逍遥谷网吧租赁使用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逍遥谷网吧与邯郸学院之间不存在法定租赁关系,邯郸学院从未和逍遥谷网吧签订租赁合同,也未许可李某将房屋转租。在邯郸学院和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逍遥谷网吧未经邯郸学院许可,在地下室经营网吧,属于非法占用,邯郸学院和李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租赁到期日是2018年1月30日,此后逍遥谷网吧属于非法占用。逍遥谷网吧在邯郸学院通知2018年7月31日前限期搬离后,仍拒不搬离,更属于非法占用。逍遥谷网吧所谓邯郸学院宿舍前连接消防储水箱的阀门未关闭,致使消防储水箱溢水,淹渍逍遥谷网吧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本案中根本不存在溢水现象。水满则溢,所谓溢水是指水注满水箱从顶部外溢,而水箱内部有浮球,原理近乎抽水马桶,水位升到一定位置,浮球阀们就会发生作用,注水会自动停止,根本就不会发生溢水现象。逍遥谷网吧既然坚持溢水的说法,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提供证据,对这一事实进行证明。逍遥谷网吧被淹渍的真正原因是水箱上有明显人为破坏的大洞,只能是漏水导致网吧被淹,这是网吧被淹的直接原因,逍遥谷网吧所谓因二被告之侵权行为造成逍遥谷网吧经济损失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邯郸学院不存在侵权行为。邯郸学院与李某签订《协议书》后,李某从邯郸学院处接收了案涉地下室,在接收地下室时,地下室所有设施设备包括消防储水箱,均完好无损,而李某在将地下室转租给王志军时,地下室所有设备设施包括消防储水箱也均完好无损。涉案地下室交给李某后已经移交涉案地下室的占有和使用权,逍遥谷网吧虽然是非法占用者,但却是实际控制和管理人,其对消防水箱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消防储水箱发生损坏引发淹水造成损失,责任应由逍遥谷网吧自行承担。2.本案举证责任应由逍遥谷网吧承担,如逍遥谷网吧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逍遥谷网吧应举证证明以下事项:(1)邯郸学院存在过错、(2)邯郸学院存在损害行为、(3)本案存在损害后果、(4)邯郸学院的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都需要逍遥谷网吧举证,任何一个要件,逍遥谷网吧无法证明的情况下,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按照逍遥谷网吧在民事起诉状的陈述,本案起因位于邯郸学院宿舍前连接消防储水箱的阀门未关闭,致使消防储水箱溢水淹渍逍遥谷网吧,逍遥谷网吧显然将阀门未关闭视为了邯郸学院的侵权行为。暂且不论施工过程中,关闭阀门究竟是邯郸学院还是施工人兴通公司的义务,邯郸学院认为仅仅因为阀门未关闭,而无其他因素介入是不可能引发消防储水箱溢水和漏水的,更不可能引发淹渍网吧的损害后果,逍遥谷网吧必须证明阀门未关与消防储水箱溢水或漏水,进而引发淹渍网吧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如果消防储水箱上没有明显的大洞,即使阀门未关闭也不能引发消防储水箱溢水或漏水引发网吧淹渍的后果。至于消防储水箱的大洞到底是如何造成的,鉴于邯郸学院已经举证证明在将涉案地下室交于李某时及李某将地下室交给王志军时,地下室所有设施设备包括消防储水箱均完好无损,举证责任已依法转移至逍遥谷网吧。因逍遥谷网吧系地下室及消防储水箱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逍遥谷网吧必须举证证明邯郸学院和兴通公司对消防储水箱被破坏负有责任,如不能证明,逍遥谷网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需自负其责。3.即使兴通公司构成侵权,邯郸学院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邯郸学院与兴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其法律性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邯郸学院属于定作人,兴通公司属于承揽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上述司法解释,是有关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但从法理上讲,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其归责原则,也应当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处理。退一万步讲,即使承揽人的施工行为构成侵权,鉴于兴通公司有合法的施工资质,邯郸学院在选任承揽人方面不存在过失,而是否开启关闭阀门,何时关闭阀门,应该是作为承揽人和施工人兴通公司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所处的独立判断,这不是邯郸学院的义务,故而邯郸学院在定作指示方面也不存在过失。邯郸学院在兴通公司施工前已经履行发包方和定作人所有的告知义务,邯郸学院并不知道消防储水箱破损的事实,也不可能知道消防储水箱破损的事实,邯郸学院作为定作人不承担承揽人兴通公司可能存在的损害第三人财产的责任。消防储水箱上的大洞是导致消防储水箱漏水的最直接原因,应由消防储水箱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逍遥谷网吧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一个事实逍遥谷网吧无法否认,处于完好状态的消防储水箱一直处于逍遥谷网吧的管理和控制下,其破损也发生在逍遥谷网吧管理和控制期间内,逍遥谷网吧没有证据证明邯郸学院存在侵权行为,更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逍遥谷网吧一再强调消防管理责任的概念,其实是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消防管理人和某一具体设施的控制人和管理人完全是不同概念,逍遥谷网吧在未经邯郸学院和李某的许可之下非法占用地下室进行经营时已经承担了对地下室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个责任是逍遥谷网吧永远无法逃避的。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逍遥谷网吧提交以下证据:1.逍遥谷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逍遥谷网吧诉讼主体资格,系合法经营的法人。2.原逍遥网吧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用以证明逍遥网吧工商登记情况。3.王志军证明、身份证和转让协议复印件,用以证明转让人王志军的身份情况,王志军与武胜利签订转让协议将原逍遥网吧转让给武胜利的具体情况,武胜利接收网吧后成立逍遥谷网吧经营至今,并通过王志军向邯郸学院缴纳租金,逍遥谷网吧对所经营场所享有合法使用权。4.王志军个人活期明细、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支付租金微信截图复印件,用以证明逍遥谷网吧通过王志军向邯郸学院缴纳租金的情况,网吧遭水淹时在合同租赁期内,未有违约之处。5.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中标报告复印件,用以证明兴通公司中标邯郸学院大学生公寓暑期维修项目、中标时间及该项目的具体内容,因施工造成逍遥谷网吧被水淹的原因系该公司施工时更换阀门后未关闭阀门所致。6.报案登记表、消防队证明、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逍遥谷网吧遭水淹的情况及派出所、消防队出警情况,逍遥谷网吧工作人员和二被告工作人员处理网吧遭水淹的过程,逍遥谷网吧遭水淹系兴通公司换装新阀门后未关闭所致。7.邯郸市万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公司)证明、设备借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逍遥谷网吧借用万安公司设备(人脸识别系统等)及具体内容,该公司负责人身份情况;逍遥谷网吧设备受损情况。8.邯郸市裕康建筑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营业执照、装修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逍遥谷网吧由邯郸市裕康建筑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装修及具体费用支出,该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负责人身份情况,逍遥谷网吧受损情况。9.邯郸县代召乡后井头格瑞美思加工厂营业执照及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逍遥谷网吧通过邯郸县代召乡后井头格瑞美思加工厂定制沙发、沙发垫遭水淹渍损坏的具体情况,该厂工商登记情况。10.河北银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逍遥谷网吧电脑主机等主要设备遭水淹渍损坏及河北银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核损的具体情况,该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负责人员身份情况。11.收据及销售单复印件,用以证明逍遥谷网吧购买设备的情况及数额。12.《损失价格评估报告》2份,用以证明逍遥谷网吧因遭水淹渍造成的具体财产损失、停业损失及数额。13.鉴定费票据3份,合计18000元,用以证明逍遥谷网吧为查明因网吧遭水淹渍产生的损失而支出鉴定费及具体数额。14.录音,查看、勘验视频,监控视频,(1)8月3日监控视屏十段,显示逍遥谷网吧设备设施齐全,网吧被水淹时的状态直至网吧断电,用以证明网吧是于2018年8月3日晚8时许开始进水,直至2018年8月4日0时网吧断电,网吧空无一人且无人出入,处于歇业状态;(2)8月4日视频四段,显示网吧水深将近膝盖处,网吧内设备设施被水淹严重,用以证明被水淹致损的情况,网吧设施处于原样存放的状态;(3)8月5日视频五段,显示邯郸学院领导齐志彬、周士俊以及学校保卫处的工作人员到网吧查看进水原因,清点网吧设备设施情况,用以证明邯郸学院领导以及工作人员完全了解网吧进水情况以及设备损坏情况,网吧设备设施处于原样存放的状态;(4)8月6日视频三段,用以证明逍遥谷网吧工作人员对网吧进水设备受损展开的自救情况;(5)8月5日、8月7日、8月8日、8月15日驰正评估公司勘验视频41段,显示网吧相关设备设施处于正常存放状态,整个勘验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由第三方配合驰正评估公司勘验设备设施受损情况,证明自8月5日邯郸学院领导及工作人员查看后,驰正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在网吧设备设施处于原样存放状态下确定损失的情况,证据保全视频,显示网吧内设备设施存放状态与驰正评估公司勘验视频一致,证明法院及邯郸学院工作人员一同去逍遥谷网吧出进行证据保全,所有设备、设施均与驰正评估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一致;(6)8月8日、8月10日、8月13日逍遥谷网吧的武超与邯郸学院领导齐志彬的电话录音,证明齐志彬作为邯郸学院领导,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网吧设备设施损坏检测的处理;(7)武超与王志军的电话录音,证明逍遥谷网吧通过王志军向邯郸学院缴纳租金,与银行流水相吻合。15.邯郸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李某与邯郸学院协议的说明,用以证明邯郸学院向法庭提交的与李某签订的五年协议书根本没有在财政局备案,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与本案有争议。16.证人刘某、范某、马某(微信视频)证言,用以证明逍遥谷网吧被水淹的现场情况。
兴通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证据不能证明武胜利是合法承租人和邯郸学院认可其承租的事实。对证据4有异议,邯郸学院不认可武胜利的租赁合同,其属于非法转租。对证据5有异议,漏水原因并非兴通公司施工造成的,逍遥谷网吧应对漏水原因负举证责任。对证据6有异议,对漏水、抢救的事实无异议,对证人证言证明的漏水原因有异议,阀门未关闭并不导致储水箱漏水,消防储水箱存在人为破坏,上述证人均为利害关系人,证言不能采信。对证据7有异议,应提交万安公司的营业执照,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万安公司也未向逍遥谷网吧主张权利。对证据8、证据9、证据10、证据11不认可,应以重新鉴定的价格为准。对证据12有异议,财产损失鉴定是逍遥谷网吧单方委托鉴定,程序、结论均不合法,应以重新鉴定意见为准。停业损失鉴定因逍遥谷网吧是非法承租,停业损失不属于损失范围,逍遥谷网吧应提供支付工人工资的银行流水,否则停业损失应减去工人工资。证据13是逍遥谷网吧单方鉴定,鉴定价格过高,鉴定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对证据14有异议,兴通公司负责更换的是室外阀门,消防水箱属于逍遥谷网吧的管理范围,不属于本次施工范围之内,兴通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阀门无论关闭与否,均不会导致消防水箱漏水,导致网吧漏水的直接且根本原因是消防水箱损坏,如逍遥谷网吧认为更换阀门未关闭必然导致消防水箱漏水,应当对该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是否存放与是否通过审批,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没有因果关系,邯郸学院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邯郸学院已经将地下室包括消防水箱等所有设备交于李某且设备完好无损,虽租赁协议未约定双方对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但李某及逍遥谷网吧作为实际管理和控制人应对消防水箱的完好无损负有管理责任。对证据16有异议,1.证人均与逍遥谷网吧法人存在严重的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可信度极低,2.二位证人所陈述的均是传来性证据,并非其本人现场查看过的情况,刘某称阀门未关闭对此兴通公司不予以认可,但是否存在兴通公司在更换阀门关闭后存在他人打开的可能性,兴通公司不清楚;3.范某称事发时因水深未直接查看消防水箱,也就无法得出是消防水箱溢水的事实,虽其称第二天下去查看,但第二天消防水箱已经关闭且不存在溢水漏水,所以证人证言为虚假陈述。根据消防常识,且庭下询问消防人员,无论阀门是否开启关闭,消防储水箱不会因为水满则溢;通过微信询问调查形式不排除其他证人在作证后与马某恶意串通,其所作出的证人证言与逍遥谷网吧具有利害关系,可信度低,但马某认可消防储水箱有明显破损,可以证实消防储水箱破损才导致的漏水。
邯郸学院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相关性有异议,应提交开业前消防检查意见书才能证明逍遥谷网吧是合法经营,不能证明逍遥谷网吧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对证据3有异议,同意兴通公司的质证意见,逍遥谷网吧对网吧用地无合法承租权。对证据4有异议,未经邯郸学院同意,王志军无权转租,逍遥谷网吧不具有合法租赁权,其他质证意见同兴通公司。证据5同意兴通公司质证意见,不能证明网吧被水淹的原因。证据6同意兴通公司质证意见,三份证人证言均系虚假陈述,明明是水箱被破坏造成的漏水,却说是水满溢出,明显是伪证。证据7同意兴通公司质证意见,该组证据不能证明逍遥谷网吧设备受损,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证据8、9、10、11、13同意兴通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2同意兴通公司质证意见,财产损失评估机构不合法,不属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标的不是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报告中当事人陈述的事故经过不符合实际情况,价格评估的过程事实描述存在很多疑点,停业损失其他意见同财产损失鉴定的质证意见。评估报告附件中未见房租转款证明,武胜利与王爱霞、苏立美两份聘用合同期限均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不能证明逍遥谷网吧此后仍雇佣二人,将上述两份材料作为评估材料错误。对证据14有异议,证据与其证明目的和对象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逍遥谷网吧系网吧经营用地的合法承租人,不能证明漏水事故的责任方是邯郸学院,不能证明邯郸学院是侵权人;监控视频不完整,没有事故发生前的监控视频,消防储水箱被人为破坏的因素不能排除;视频中未发现邯郸学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现场的情况,不能证明事故刚发生时,邯郸学院了解网吧内进水的真实原因和网吧内设备损坏的具体情况;视频恰恰说明,驰正评估公司进入网吧进行评估未经兴通公司及邯郸学院同意,其评估标的未经三方共同认可。对证据15,合同是否通过审批存放于邯郸市财政局不影响邯郸学院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也与本案的诉请无任何关联性。对证据16有异议,1.证人与逍遥谷网吧负责人武胜利、武超均是较亲密的亲属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2.证人陈述自相矛盾之处颇多,显系有人诱导,属于虚假陈述,3.证言陈述是传闻证据并无亲身经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证明邯郸学院存在侵权行为,更不能证明邯郸学院的行为与网吧淹水存在因果关系
兴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用以证明兴通公司具备建筑施工资格;2.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量确认及完工验收表,用以证明工程开工符合施工条件,工程已竣工验收,兴通公司只负责室外阀门更换,消防储水箱所处位置在室内,与兴通公司无关;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开工前具备施工条件,已经停水停电,逍遥谷网吧所诉损失与兴通公司无关,兴通公司已尽到合同全部义务,不存在过失。
逍遥谷网吧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开工报告无负责人签名,竣工报告无审批结论,无使用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工程量确认及完工验收表无负责人签字;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邯郸学院质证意见:对兴通公司提交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其提交证据能够证明逍遥谷网吧被淹邯郸学院无责任。
邯郸学院提交以下证据:1.协议书复印件,原件在邯郸市财政局存放,用以证明(1)邯郸学院未和逍遥谷网吧签订租赁合同,也未许可李某将房屋转租给逍遥谷网吧,逍遥谷网吧未经邯郸学院许可在地下室经营网吧,属于非法占用;(2)《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到期日为2018年1月30日,此后逍遥谷网吧属于非法占用;(3)协议书明确约定地下室只能用于金龙大酒店职工住宿用,李某擅自转租没有合同依据,逍遥谷网吧属于非法占用。2.《邯郸学院校长办公会纪要》,用以证明2018年1月30日之后,逍遥谷网吧仍非法占用网吧经营房屋,在邯郸学院通知其于2018年7月31日前搬离后,仍拒不搬离,非法占用。3.《关于收回学生公寓周边出租门面的通知》,用以证明2018年1月30日之后,逍遥谷网吧仍非法占用网吧经营房屋,在邯郸学院通知其于2018年7月30日前搬离后,仍拒不搬离,非法占用。4.李某证明两份,用以证明网吧的实际控制人为逍遥谷网吧,其对消防储水箱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消防储水箱发生损坏,引发淹水造成损失,全部责任均应由逍遥谷网吧自行承担。5.消防储水箱被人为破坏的照片2张,用以证明(1)逍遥谷诉称的“溢水”属于虚假陈述,实际情况为消防储水箱被破坏引发的漏水;(2)网吧淹水责任不在邯郸学院,应由消防储水箱的实际控制和管理者逍遥谷网吧承担责任。6.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开元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1)逍遥谷网吧诉称的“溢水”属于虚假陈述,实际情况为消防储水箱被破坏引发的漏水;(2)网吧淹水责任不在邯郸学院,应由消防水箱的实际控制和管理者逍遥谷网吧承担责任。7.证人李某证言,用以证明网吧的实际控制人为逍遥谷网吧,其对消防储水箱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消防储水箱发生损坏,引发淹水造成损失,全部责任均应由逍遥谷网吧自行承担。
逍遥谷网吧质证意见:证据1系复印件,对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证据2属于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3不显示拍摄时间,张贴地点并非在逍遥谷网吧经营场所,不能证明已告知逍遥谷网吧;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没有李某身份信息,不能证明系李某亲自书写,证明事实与合同约定不符;证据5照片不显示拍摄时间,不能证明大洞是人为破坏,也不能证明逍遥谷网吧是储水箱实际控制者、管理者;证据6并不能证明水箱是人为破坏,只是邯郸学院报警这样说的,而且发生水淹时,逍遥谷网吧也报警,派出所出警。证据7、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因为证人一直称是消防水箱的管理者,但并未告知如何管理水箱,消防水箱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应采信。
兴通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均无异议,可以证实本案与兴通公司无关。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在此后审理部分依法予以综合分析和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9日,邯郸学院(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学生公寓西滏河大街临街房屋、学生公寓北学院北路临街房屋及地下室按实际划定为准租赁给乙方;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使用费实行年支付制,使用费为每年86.5万元(每年3月1日前一次付清),水、电暖气费等费用按实际用量计费乙方负担,按规定支付;特别约定,1.地下室用于金龙大酒店职工住宿用,租金不超过20万元/年,2.宿舍楼下不得经营餐饮业等约定。邯郸学院按《协议书》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李某。此后,王志军和李某协商,王志军租赁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门东侧)西侧第一间门市地下室经营“邯郸市邯山区逍遥网吧”,该地下室西南角单独房间内放置有该公寓楼的消防储水箱,交接时完好。
2013年12月1日,王志军将邯郸市邯山区逍遥网吧转让给武胜利,武胜利租赁使用上述地下室继续经营网吧,并通过王志军交付房租。2017年1月6日,武胜利成立逍遥谷网吧。对此,邯郸学院并未对武胜利在案涉地下室经营网吧提出异议。
2018年7月4日,邯郸学院校长办公会决定:不再出租学生公寓临街周边门市,通知承租人和经营商户7月30日前交回租赁房屋和场所。并于次日在公寓楼张贴《关于收回学生公寓周边出租门面的通知》。兴通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邯郸学院的“邯郸学院大学生公寓暑期维修项目(A包)二次”工程承包,2018年7月30日,邯郸学院与兴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邯郸学院大学生公寓暑期维修项目(A包)二次;大学生公寓暑期改造及零星修缮,A包更换公寓楼前自来水阀门和暖气阀门432个,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8年7月30日,竣工日期2018年8月29日;合同价款319000元。2018年7月30日,兴通公司开始施工。
根据逍遥谷网吧监控视频显示,2018年8月3日,逍遥谷网吧处于歇业状态,网吧内无人值守,20时许网吧开始进水。2018年8月4日14时许,逍遥谷网吧工作人员武超和马某去网吧查看,发现地面大量积水,网吧设备被水淹。2018年8月4日19:03时,逍遥谷网吧的武超向公安机关报警,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开元派出所出警。20:23时,武超向邯郸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报警,该支队特勤二中队到现场进行排水,22:30时处置完毕离开,武超等人继续对网吧进行排水、清理。
2018年8月5日,逍遥谷网吧委托驰正评估公司对逍遥谷网吧的财产损失和停业损失进行评估。2018年10月19日,驰正评估公司作出(2018)冀驰正评字第1013290号《邯郸市邯山区逍遥谷网吧财产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价格评估基准日2018年8月3日,价格评估结果:经过测算,价格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993852.3元。同日,驰正评估公司作出(2018)冀驰正评字第1013291号《邯郸市邯山区逍遥谷网吧停业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价格评估基准日2018年8月3日,评估结果:经过测算,确定该网吧的日停业损失为2163元。逍遥谷网吧支出评估费合计18000元。逍遥谷网吧与邯郸学院协商未果,2019年1月3日,逍遥谷网吧以网吧被水淹系兴通公司的工程施工人员在更换阀门过程中,邯郸学院宿舍前连接消防储水箱的阀门未关闭致使消防储水箱溢水造成其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案审理期间,根据逍遥谷网吧的证据保全申请本院对案涉地下室进行证据保全,经查看,在消防储水箱南侧箱体上有破损的不规则形状破洞。
另查明,2018年9月13日,邯郸学院以有人故意破坏水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开元派出所出警,告知邯郸学院和逍遥谷网吧调解不成向法院起诉解决。本案审理期间,邯郸学院以被敲诈勒索为由向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报案,2019年4月10日,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刑警一中队受理报案后,派员对逍遥谷网吧进行刑事现场勘察,至今公安机关未作出结论性意见。2019年12月9日,邯郸学院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逍遥谷网吧消防储水箱上大洞的成因进行鉴定。2020年5月9日,邯郸学院撤回上述司法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根据逍遥谷网吧提交的证据,其长期占用案涉地下室房屋经营网吧确系事实,对此邯郸学院作为租赁房屋的所有人应为知情。虽然《协议书》中特别约定“地下室用于金龙大酒店职工住宿用”,但邯郸学院对此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邯郸学院辩称逍遥谷网吧系非法承租案涉房屋经营网吧的抗辩,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逍遥谷网吧诉请兴通公司、邯郸学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成立。二、逍遥谷网吧的两份《损失价格评估报告》能否作为本案定损依据。
对于争议焦点一、逍遥谷网吧诉请兴通公司、邯郸学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是否合法成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对逍遥谷网吧被水淹造成损失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给予当事人的救济有严格标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侵权行为、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方面,上述四要素缺一不可。兴通公司、邯郸学院是否存在过错是确定二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依据,以下就兴通公司、邯郸学院是否存在过错分析如下:
首先,兴通公司在完成其合法承包的“邯郸学院大学生公寓暑期维修项目(A包)二次”工程过程中,更换阀门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施工行为,逍遥谷网吧未提交证据证明兴通公司施工行为有施工不当、违反规定之处,也未证明邯郸学院存在过错,不能证明兴通公司、邯郸学院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侵权的事实。其次,逍遥谷网吧被水淹后,逍遥谷网吧、邯郸学院向消防机关、公安机关报案,本案审理期间,邯郸学院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消防机关、公安机关至今均未对造成逍遥谷网吧水淹事故的原因作出结论性意见。再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逍遥谷网吧内的消防储水箱南侧箱体上有不规则形状的破洞,该破洞系外力破坏造成、自然损耗造成破损或因消防储水箱内部水压压力过大造成破损的成因无法确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水满则溢,如消防储水箱上有破洞则水会从破洞流出,逍遥谷网吧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网吧被水淹系因“消防储水箱的阀门未关闭致使消防储水箱溢水”,其主张的事实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证明兴通公司的施工行为与逍遥谷网吧被水淹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本院认为,逍遥谷网吧被水淹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但水淹事故发生的原因无证据可以证明。逍遥谷网吧依法应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兴通公司和邯郸学院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逍遥谷网吧诉请兴通公司、邯郸学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兴通公司、邯郸学院并没有对逍遥谷网吧实施侵权行为,工程施工行为与逍遥谷网吧水淹事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兴通公司、邯郸学院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抗辩成立。
对于争议焦点二、逍遥谷网吧的两份《损失价格评估报告》能否作为本案定损依据。对于逍遥谷网吧水淹的损失具体数额,逍遥谷网吧水淹事故发生次日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委托鉴定系本案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鉴材后而为,该两份鉴定系逍遥谷网吧单方委托鉴定,剥夺了兴通公司、邯郸学院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等权利,鉴定结论在程序上缺乏合法性,且邯郸学院、兴通公司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两份《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依法不能作为逍遥谷网吧水淹事故损失数额的定损依据。对于水淹事故损失数额,逍遥谷网吧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逍遥谷网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逍遥谷网吧所诉,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邯郸市邯山区逍遥谷网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43元、证据保全费300元,由邯郸市邯山区逍遥谷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素辉
人民陪审员 田小沛
人民陪审员 葛扬扬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