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水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安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海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2646号
原告:杭州安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易构大厦1幢32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邢佳景,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中海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0号1幢1101、11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海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安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安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安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保全费510元,由原告杭州安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包婷婷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