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民初3830号
原告:湘潭固可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雨湖工业集中区院内后栋**。
法定代表人:吴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喜清,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龙豪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天鸿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符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湘潭固可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龙豪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湘潭固可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固可得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固可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原告湘潭固可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卫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梦贤
书 记 员 戚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