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民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黄桂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3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所涉的运输合同中大陆公司、磊鑫公司将水泥运费均支付给森阳公司,而上诉人所收到的运费除两笔外均由**、王押焜向其支付。虽然**陈述其与王押焜向上诉人支付运费的行为是受***委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案涉合同履行期间,**为森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押焜亦为该公司出资人。鉴于**、王押焜的付款行为及其在森阳公司的特殊身份,本院认为,应进一步查明森阳公司与案涉合同是否有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景泰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3民初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景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登云
审判员  栾春鹏
审判员  王承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