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23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被执行人: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运费320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1707元(其中运费320880元、案件受理费6114元、执行费4713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