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

***与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23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被执行人: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运费320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1707元(其中运费320880元、案件受理费6114元、执行费4713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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