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23财保191号

申请人:于宗信,男,***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被申请人: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中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泰县。

被申请人:**,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泰县。

申请人于宗信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保单(保险单号:****)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