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

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淄博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503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马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洲飞。

被执行人:淄博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东首**沿街房**/div>

法定代表人:李明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205200元,申请执行人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50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19)浙0503民初32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