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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马南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洲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刚,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团结路(北)227号CBD保险大厦12层1212室。
法定代表人:马俊英。
申请执行人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3民初25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4611837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43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黄河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共计77409元,并于2022年7月6日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小汽车,本院已依法委托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2年7月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77409元(含诉讼费14396元),尚未执行到位电梯款4548824元及违约金100000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因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马俊英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马俊英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夏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5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焘
审判员雷震云
审判员王彦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谭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