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

内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722号
原告: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锡林南路美林湾小区小2楼。
法定代表人:张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君,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民生城市花园南商铺3号楼10号营业房。
负责人:陈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马南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洲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审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逸涵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佳凤
书 记 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