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454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马南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98286150F。
法定代理人:胡洲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
审判员 翟亚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姚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