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5574号
原告:南通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南通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至今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