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2025号之一
原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马南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琼海兰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振海路银湖公馆1层商铺9号。
法定代表人:李芋蓉。
原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琼海兰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785元,由原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