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2899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马南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朗格尔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