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2823号 申请人: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青年路3号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经营场所:广西河池市解放西路188号(河池市机电交易市场内第九栋9-7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革新路一区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644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1644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644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告转移财产致使原告损失的后果由原告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国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观 审判员  程 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