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上思供电有限公司、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21民初511号 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上思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756545596N。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革新路一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305929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上思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上思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8元,由原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上思供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权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