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鹏设施护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宏鹏设施护理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6799号
 
原告:***,女,1963年7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中央商务区CBD交易中心B座十层。
法定代表人:韩清耀,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宏鹏设施护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南熏西街30号建安小区1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茂兰,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解秦虎,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宏鹏设施护理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以起诉程序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