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鹏设施护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宏鹏设施护理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6801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月玲,女,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CBD交易中心B座10层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胡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毅,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宏鹏设施护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南薰西街30号建安小区1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茂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安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建投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宏鹏设施护理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芮 芳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党菊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高 琴
书 记 员 张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