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486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军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进宁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军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媛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