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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205民初1814号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令华,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家群,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竹叶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