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丰,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何深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