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财保92号
申请人: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107141452J,住所地河北省涉县崇州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郝文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62211734,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何深文,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濮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46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函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6月29日,濮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有效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额为人民币460000元。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河北腾飞太行井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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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吴丽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