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5财保5号
申请人: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河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60211734。
法定代表人:何深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贵州环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贵州环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1#西塔楼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087670996。
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能矿地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1号西塔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8959331L。
法定代表人:赵继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依法对二被申请人冻结价值人民币480493.07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贵州中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账号为:0107××××0669;贵州能矿地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账号为:0107××××0019);2.保全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地大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和贵州能矿地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开户的账号分别为:0107××××0669和0107××××0019)的银行存款480493.07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保全申请费2922元,由申请人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何群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 峰
书 记 员 王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