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8072号之一
原告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62211734。
法定代表人:何深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林鹏程贵州环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能矿地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基地1号西塔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8959331L。
法定代表人:赵继松。
被告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19号银海元隆广场7号楼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16827Y。
法定代表人:赵震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能矿地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黔0103民初180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贵州能矿地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原告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并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能矿地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贵州能矿地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