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能矿地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8072号
原告: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河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62211734。
法定代表人:何深文。
委托代理人:王晓、林鹏程,贵州环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能矿地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基地1号西塔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8959331L。
法定代表人:赵继松。
被告: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19号银海元隆广场7号楼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16827Y。
法定代表人:赵震海。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志,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能矿地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江瑞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洪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