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523行审101号
申请执行人:��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104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男,该局执法大队指导员。
被执行人:山东加利福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办事处大崔村。
法定代表人:程绪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国土资执罚字[2017]1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9日,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茌国土资执罚字[2017]1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山东加利福肥料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3月份占用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大崔村集体土地34898平方米(折合52.3亩)建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给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大崔村村委会;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被处罚人非法占地面积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5元、林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设施农用地按照每平方米20元、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罚款,共计: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壹佰贰拾伍元整(¥589125),限期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10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缴纳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壹佰贰拾伍元整(¥589125),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申��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7]1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7]132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给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大崔村村委会;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内容,由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组���及其提交的实施单位等共同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保昌
审 判 员 李彦荣
人民陪审员 初继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