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财保367号
申请人:山东加利福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程绪福,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河北西北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河北西北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资金56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西北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资金560000元。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山东加利福肥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