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3491号
申请人:山东加利福肥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地沃生物科技有限任公司。
地址:山东聊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阳谷县。
山东加利福肥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地沃生物科技有限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加利福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地沃生物科技有限任公司、***、***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山东加利福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地沃生物科技有限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