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1841号
原告:***,女,193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银,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成金大道2888号。
法定代表人:曹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岁丰,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勇,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门红军,女,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第三人:门上游,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第三人:门必由,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第三人:门世同,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第三人:谭斌,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沈莎莎,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当事人申请追加门红军、门上游、门必由、门世同、谭斌、沈莎莎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2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卢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