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初3315号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帆帆,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金迪
审判员刘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