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月牙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隆易伟与厦门月牙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许德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1民初102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汉聪,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月牙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商务营运中心3#楼1204A。
法定代表人:*财源。
被告:***,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月牙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厦门月牙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己方放弃向厦门月牙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厦门月牙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金建兵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