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月牙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月牙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6民初3715号
原告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月牙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佳丽
书记员  肖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