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新疆华汇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6民初16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豫清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华汇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10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主管,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下称汇鑫源器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华汇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汇热镀锌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新0106民初1652号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汇鑫源器材公司价值2207128.9元的财产。汇鑫源器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依法解封工商银行新疆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账户(30×××××)冻结金额359492.44元及型号为2-PPEB800/70的机器设备折弯机壹台。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作出(2017)新0106民初1652号民事裁定书后,本院依法对汇鑫源器材公司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5×××××、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0×××××)进行了冻结,对机器设备(型号为2-PPEB800/70的折弯机1台,)进行了查封。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开户账号:65×××××)自冻结后,陆续有钱打入该账户。截止2018年1月22日,此账户已冻结2207128.9元,已达到(2017)新0106民初1652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冻结的数额,故汇鑫源器材公司申请解除本院已冻结的其余账户及机器设备的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账号为30×××××)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型号为2-PPEB800/70的折弯机1台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韩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芮雪